近日收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查官不起訴處分書,認定本人網站內容未觸犯刑法第235條第1頁之散布猥褻物品罪。經偵察終結,檢查官認定應予不起訴處分。
檢查官於不處分起訴書所述理由摘要如下:
1.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。
2.按刑法上所謂猥褻物品,乃指一切在客觀上,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,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怠而侵害性的道徳感情,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物品而言;而有關風化之觀念,常隨社會發展、風俗變易而有所不同,司法院大法官第617號解釋令已有闡示。
3.依現今對於善良風俗之評價,客觀上尚難認為此網站內容已達到刺激或滿足性慾,並引起普通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徳標準之程度,揆諸前揭法律規定,與刑法之「猥褻」概念有別,自難遽以上開罪責相繩。此外,復查無其它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妨害風化之犯行,應認定其犯罪嫌疑不足。






